近日,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冒用他人身份证明办理信用卡供个人消费使用但按期还款的案件进行宣判,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到2010年8月间,李某利用张某的身份证信息和帮宋某等四人办理泰山进山证过程中私自留存的身份证复印件,冒用五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了5张信用卡,个人消费时多次套现使用,并按时还款。
庭审中,李某非常悔恨,称自己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利用上述方式办卡消费,只要按期还款就没事,不会给他人和银行造成经济损失,根本没想到会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积极缴纳罚金,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拟定的新罪名,与“信用卡诈骗罪”有很大区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重点在于“非法占有”。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该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只要其行为严重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就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