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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后续走私行为的认定 < 首页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后续走私行为的认定
  • 互联网      2013-04-18      阅读 1342

后续走私,是指违反海关后续管理的走私活动。《刑法》第154条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15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可见,后续走私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后续走私的对象只能是经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和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这里所谓的“保税货物”,根据《海关法》第57条第4款的规定:“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入境时未缴纳关税,因此不能像其他国内商品一样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如果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保税货物不能复运出境而需转入国内市场的,必须事先经过诲关批准并补缴关税,如果行为人不经允许擅自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在境内出售的,即属于走私行为。(2)后续走私的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许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的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二是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的其他地区;三是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料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四是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将捐赠进口的货物、物品或其他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3)后续走私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性。后续走私人在主观上也有走私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应缴税额,而擅自将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的行为危害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仍决意为之。行为人实施这一行为的目的在于牟利。出于其他目的实施这一行为的,不构成犯罪。如江阴麦林电脑公司以加工贸易的名义进口总值530万元人民币的电脑散件500套及显示器332台,拿到国内卖掉后,将与电脑同等重量的黄沙装入箱内,冒充加工后出口的电脑,骗得海关核销,后被南京海关查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