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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145) • 李义贪污滥用职权案 < 首页
  • 平反录(145) • 李义贪污滥用职权案
  • 《财经》杂志      2015-07-01      阅读 2104

黔西县法院


▍文 张剑

▍来源 《财经》杂志


李义系黔西县私房改造办公室原副主任兼会计,1998年7月,在他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被当地检察机关刑事拘留。


检方在提起公诉时指控,李义在任职期间,通过模仿领导签名报假账、骗取房改户房款等方式,共贪污3.3万余元。


黔西县法院一审认定,李义构成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李义不服,向毕节市中院提出上诉。


1999年8月,毕节中院二审认定李义只构成贪污罪,涉案金额应为2.2万余元,并终审改判李义有期徒刑2年。李义依然不服判决,在狱中即提出申诉。


2000年7月,李义出狱后开始了申诉之路。经过12年的申诉,2012年11月,毕节中院作出判决,原审判决认定李义犯贪污罪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李义无罪。从李义被抓到案件最终纠正,整整过去了14年。


案件纠正后,李义向毕节中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的申请,毕节中院作出决定书,决定赔偿李义16.6万余元。李义认为赔偿过低,向贵州省高院提出了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0余万元。2014年10月,贵州省高院最终做出国家赔偿决定书,李义的国家赔偿金额维持16.6万余元。


2015年1月,李义向承担赔偿义务的毕节中院提出了支付国家赔偿的申请。


但时间过去了近半年,至今李义仍然没有收到这笔数目并不大的国家赔偿金。6月29日,李义对《财经》记者表示,他凭借已经生效的国家赔偿决定书申请支付,近半年却拿不到国家赔偿,这让他难以接受,“最严肃的国家赔偿决定,却成了迟迟不能兑现的司法白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7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国家赔偿有明确的支付期限,且这笔钱有财政保障,不存在支付的困难。


6月29日,《财经》记者就此事曾采访了毕节中院,该院新闻发言人称,将向负责这一工作的部门了解情况。但截至发稿时,该院未就此事作出回复。


在李义的遭遇之前,公开报道可见的一起拖欠国家赔偿金案件,发生在湖南娄底。关于拖欠国家赔偿金的原因,赔偿义务机关湖南娄底市娄星区法院的解释是,法院早就向娄星区财政局提交了申请,但政府财政针对国家赔偿的费用预算只有5万元,不足以支付,需要增加专项预算报区人大审批。


有分析认为,《国家赔偿法》并未明确财政部门应把款项直接支付申请人,还是由法院转交。从而增加了相互扯皮、推诿的可能,需要立法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