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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反录(205)• 马某故意杀人案:河北农民杀人焚尸被拘五年 翻供后当庭无罪释放
  • 中国新闻网      2015-08-26      阅读 2651

秦皇岛中院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07年,轰动一时的河北省卢龙县潘庄镇马某“故意杀人”一案有了结论,被指控涉嫌故意杀人的马某被宣布无罪并当庭释放。


2002年6月24日晚,秦皇岛市卢龙县潘庄镇某村民家突发大火,闻讯赶来的村民在救火时发现东屋地面上有一具烧焦的女尸,便急忙向县公安局报案。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该案系杀人焚尸案。虽然被害人尸体面目全非,但经男主人辨认发现死者系其妻滕某。


卢龙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经过调查,确定该村村民马某为犯罪嫌疑人,先后三次传讯马某,但马某均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


当年10月20日,马某被警方拘留后,供述了自己杀害滕某的犯罪经过。但在随后的两次提审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乃至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马某均予翻供,辩称滕某之死并非自己所为,自己惟一的一次有罪供述系受外界压力所致。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从现场炕席上提取的平面鞋英立体鞋印,以及马某脚穿多双鞋行走形成的立体鞋印和平面鞋印,认为位置、形状、相互搭配关系一致,因而得出结论:滕某被杀焚尸案现场提取的鞋印是马某所留。但参加该鉴定的3名鉴定人均无亲笔签名。后经侦查机关补正,有两名助理研究员补了签名,而主检研究员仍未签名。


马某的辩护人以该鉴定程序违法为由,当庭提出重新鉴定足迹的申请。后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维持了上次物证鉴定书的鉴定结论。马某的辩护人则认为,该函件没有遵从有关程序规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安部首次出具的物证鉴定结论,在程序上具有明显瑕疵。第二次出具的函件也不是规范的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尸检鉴定等,只能证实滕家曾经起火、滕某被焚尸的事实。证人证言也只证实了马某对滕某有过动手动脚的行为,具有作案嫌疑。


此外,滕某尸体被烧焦,面目全非,确认是滕某的只有其丈夫,没有相关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支持。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规定,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马某故意杀人的罪名不成立,当庭无罪释放。


2005年秦皇岛中院重审两次,并对马某作出无罪释放的判决。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省高院审理后,维持了秦皇岛中院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