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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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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害人代理权的法律条文:

 

第四十四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五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